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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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1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21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進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2516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徐進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含沒收之諭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之自白、勘察採證同意書」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徐進成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詐欺、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6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2月、8月、8月、7月確定;嗣上開甲乙兩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聲字第85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甲案),於102年1月14日假釋付保護管束。被告又於假釋期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乙案);上開假釋經撤銷後,被告入監執行甲案之殘行及乙案,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7-40頁);茲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均為累犯,且本案與前案均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是參酌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件依法加重其刑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況,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前已數次因毒品案件經判刑確定,猶再犯本件施用、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為誠值非難,惟考量其所犯施用毒品罪乃屬戕害自身身心健康之行為,就他人權益之侵害仍屬有限;而持有毒品部分,數量非鉅且持有之時間甚短;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 陳國中 肄業之智識程度、擔任水電工程主任、月收入約新臺幣7萬元,尚須協助女友扶養其兩名年幼子女(見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各核情量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並就持有毒品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
0.1223公克、驗餘淨重0.1154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後,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該院108年7月2日草療鑑字第1080700072號鑑驗書在卷可參,且係被告徐進成如附表編號2之犯行所持有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該次犯罪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提起公訴,檢察官侯詠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行為│罪刑│├──┼──────┼──────────────┤│1│起訴書犯罪事│徐進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實二│處有期徒刑10月。│├──┼──────┼──────────────┤│2│起訴書犯罪事│徐進成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實三│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1只;驗餘淨重0.1154││││公克)沒收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