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9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37歲
號具保人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柯姿佐法官蔡和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