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67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26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乙○○飭回。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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