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3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17號原告柏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凌忠嫄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3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8年
4月21日下午3時20分於本院第三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43日
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