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陳錦城 被告 陳宗賢
翁寶雪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2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惠芬
法官吳宗航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