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6號聲請人 陳鑫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2年10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松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書記官謝國聖┌──────────────────────────────────────────┐│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中華郵政股份有│新竹武昌街│102年9月2日│366,000元│NO297723││││限公司竹北嘉豐│郵局│││││││郵局 彭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