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452號聲請人巨成資融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玲芳 相對人 劉淑華 相對人 陳泰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以聲請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所簽名或用印之聲請狀正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