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王子宥 被告 王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1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
黃曉薇 律師被告 王子宥 被告 王清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郭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