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竹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 李升 被告 蔡承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62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江宜穎法官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