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64號聲?請?人甲○○?住台北市○○區○○○路○段○○○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5年4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5年度催字第305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5年8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支票附表:???????????95度除字第7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o?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暄翔實業有限公台北國際商業│95年4月20日│31,338元│QM0000000││││司 張堯翔銀行林口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劉雅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