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31號聲請人健喬信元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四、另本件付款人之名稱確係為「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此有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1紙附於本院95年度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卷內可稽;雖本院95年度催字第436號公示催告,於該附表中將付款人誤寫為「玉山商業銀行壢新方行」,惟聲請人於登報催告時,仍登載正確之付款人為「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行」,自仍符合公示催告之目的,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冒佩妤┌──────────────────────────────────────────────────────┐│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3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華揚醫院│玉山商業銀行壢新分│95年3月31日│116,584元│AH五四四三三八│││1││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