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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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9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菽芬附表:
┌──────────────────────────────────────────────────────┐│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75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文瑞 即太雅精品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年3月22日│40,808元│BW八0七二九三│││1│俱行│桃園大興分行│││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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