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103號債權人 陸正凱 債務人 楊勝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1,696元,及其中50,000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乃以該違約金作為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之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或推定)。當事人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之約定時,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債權人除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及支付違約金外,不得再請求債務人支付或賠償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其他債務。
㈡查債權人主張其委託債務人開發google點歌網站,詎料債務
人未於約定期限內完成專案,債權人爰依法解除契約,請求債務人返還訂金60,000元(已還款10,000元,餘50,000元未還),並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金(以每日總價1%計算,即每日222元乘368天等於81,696元),故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131,696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依其等合約書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如因可歸責乙方(所指為債務人)之事由,乙方無法在甲方提出程式bug後3日內有效解決修正,若不能在期限內有效解決修正,乙方應給付逾期金每日總價1%元,但以不超過本合約製作總額費用為限。」內容觀之,債權人與債務人並未約定該違約金之性質,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其性質應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自不得就該違約金再請求遲延利息,是以債權人就逾期金81,696元請求按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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