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聲請人東東當舖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正育 相對人 鍾淑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09年6月11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9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09年3月16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崙北││25│947.17│28分之1│││0││││││││││1│││││││││└─┴───┴────┴───┴───┴────────┴────────┴───────┴─────────────────────┘┌──────────────────────────────────────────────────────────────────┐│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135號│├─┬───┬───────┬───────┬───────┬────────────┬─────────┬──────┬──────┤│編││││建築主要│樓層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名稱│面積││││號││││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0│20│雲林縣斗六市崙│雲林縣斗六市崙│住家用、鋼筋混│五層72.16│72.16│陽台│9.17│1分之1│共有部分:崙││0││北段25地號│南路41之3號五│凝土造、7層││││││北段32建號(││1│││樓│││││││面積:999.4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994││││││││││││9分之265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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