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23號原告 邱瑞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湯慧芳 間返還股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03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繳納。
㈡原告起訴狀中,未見原告之簽章。依民事訴訟法第117條規定,應補正原告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