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95號附帶上訴人 林泰元
淡水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黃睿暘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 林翠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1年3月31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8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附帶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章榮
法官方鴻愷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潘盈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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