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35號原告 王子宏 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 王緯倫王君俠 之繼承人
王宇均
王泊淮 即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若花 即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如玉 即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玫方 即王君俠之繼承人
王翠玉 即王君俠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又塗銷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可否行使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主張其為臺北室○○區○○段○小段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4分之1)暨其上同小段000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起訴請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1年9月6日由臺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內湖字第207790號收件、於同年9月17日所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堪認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系爭不動產相鄰、樓層、面積與屋齡相近之不動產,於起訴時相近時點每平方公尺單價平均約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614萬9,760元【計算式:〔103.69(系爭不動產樓層面積)+11.95(陽台面積)+0.6(花台面積)+0.5(78使字第696號面積)〕×224,000(每平方公尺單價)=26,149,760】,基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14萬9,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萬2,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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