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8號再審原告 陳坤榮 再審被告 吳朱繐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丁兆嘉法官薛侑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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