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訴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5年度上訴字第122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其餘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部分則得上訴),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關於加重竊盜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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