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除字第237號聲請人 林水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