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2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0247號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零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柒仟玖佰參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