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訴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撤銷。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6日,以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及有逃亡之虞為理由,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為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正待執行,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丁字第688號案卷可憑,經函請本院先行執行,本院同意其執行,則上開被告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即不存在,自應裁定將被告甲○○之羈押撤銷,交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上開有罪確定之案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