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程淑惠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速偵字第1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程淑惠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程淑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8月14日晚間7時許,提供其位於嘉義市○區○○路○○○巷○弄○號之處所作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麻將、牌尺、骰子等物為賭具,供不特定之賭客前來賭博財物,其賭博方式係4人1桌,每人16張牌,由賭客輪流做莊,每底新臺幣(下同)100元,每臺20元,以胡牌或自摸決定輸贏,先胡牌或自摸者為贏家,其餘為輸家,輸家須支付贏家每底加臺數之金額,另每賭完一「將」(即16圈)之贏家須繳付200元抽頭金與程淑惠,程淑惠即以此方式牟利。嗣於同日晚間8時30分許,為警至上址執行臨檢時,經程淑惠同意搜索後,當場查獲賭客 林健昌蔡章哲余春鳳鄭足素
4人在場賭博,並扣得麻將1副、牌尺4支、方位骰子1顆、骰子3顆、麻將紙1張及抽頭金200元,始悉上情。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程淑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至3頁,偵卷第9頁),核與證人即現場賭客林健昌、蔡章哲、余春鳳、鄭足素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見警卷第6至9、13至16、19至22、24至28頁)大致相符,並有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所臨檢現場紀錄表、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示意圖、查獲照片6張(見警卷第30至43頁)在卷可佐,可知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程淑惠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以一經營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小利,聚眾賭博牟取不法利益,助長社會僥倖、投機風氣,有害社會秩序,所為殊無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見悔意,併考量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經營聚眾賭博之期間、規模、犯罪所得,兼衡其自述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家管、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調查筆錄被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刑法第266條第2項既有特別規定,自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之規定而為適用。經查: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麻將1副、牌尺4支、方位骰
子1顆、骰子3顆及麻將紙1張,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抽頭金200元,為被告本案犯罪所
得之財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3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66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麻將│1副│├──┼────────┼───┤│2│牌尺│4支│├──┼────────┼───┤│3│方位骰子│1顆│├──┼────────┼───┤│4│骰子│3顆│├──┼────────┼───┤│5│麻將紙│1張│├──┼────────┼───┤│6│抽頭金(新臺幣)│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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