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嘉簡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嘉簡字第1170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文成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67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羅文成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羅文成明知將個人之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供他人作為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以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05年10月間某日,在新北市○○區○○路附近公園,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江翠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玉山商業銀行永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玉山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均提供與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狗屎」之成年人供詐欺集團使用。嗣該犯罪集團成員乃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分別以附表所示方式向何 依玲 、 吳俊生 、 廖年樞 誆稱不實之事由而施用詐術,致使上開3人陷入錯誤,乃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上開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提領一空。案經 何依玲 、廖年樞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羅文成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106年度易字第531號卷第46頁),上開帳戶確係被告所開立,並將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狗屎」之成年男子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均供承不諱,復有被告羅文成之上開玉山銀行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警卷第35至39頁)在卷可稽。另證人即被害人何依玲、吳俊生、廖年樞如何遭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而依指示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業據證人即被害人何依玲、吳俊生、廖年樞於警詢時證述綦詳(見警卷第5至6、13至16、24至26頁),並有卷附何依玲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廖年樞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翻拍畫面、吳俊生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手機簡訊翻拍畫面、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7至32頁)在卷可稽。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詐騙被害人3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惟被告僅以前開一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犯罪集團成員犯前開詐欺取財犯行,僅成立1次幫助犯罪行為。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正犯詐欺上開3被害人,侵害3個人法益,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詐騙行為猖獗,卻仍提供其所有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不法份子使用,助長他人犯罪之風氣,並使不法份子易於逃避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造成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併考量本案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程度、自述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參被告調查筆錄被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末查,被告自陳未取得任何代價(見106年度易字第531號卷第45頁),復依卷內現存事證,查無被告在實現各該犯罪構成要件過程中獲取任何歸屬於被告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本件就此部分尚不生宣告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價額之問題,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被害人│匯款金額│詐騙方法│供犯罪所用金融帳戶│證據出處│││││(新臺幣)││││├──┼─────┼───┼─────┼────────────┼─────────┼──────────┤│1│105年12月│告訴人│200,000元│於105年12月23日上午10時│戶名:羅文成、│1.被告羅文成於警詢時│││23日│何依玲││許,詐騙集團成員電話聯絡│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及偵訊中之供述、於││││││何依玲,自稱為其熟識之「│商業銀行江翠分行;│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李小姐」,佯稱手機號碼已│帳號:000000000000│白(見警卷第1至4││││││更換,需 錢孔急云云 ,致何│00。│頁,偵卷第8頁正反││││││依玲陷於錯誤,遂於同日上││面,106年度易字第││││││午11時56分許,以臨櫃匯款││531號卷第46頁)。││││││方式,匯款200,000元至指││2.證人何依玲於警詢時││││││定之右列帳戶。││之證述(見警卷第5││││││││至6頁)。││││││││3.何依玲之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見警卷第││││││││7頁)。││││││││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8至11頁││││││││)。││││││││5.被告羅文成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2094││││││││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警卷第38頁)││││││││。│├──┼─────┼───┼─────┼────────────┼─────────┼──────────┤│2│105年12月│吳俊生│100,000元│於105年12月26日上午11時│戶名:羅文成、│1.被告羅文成於警詢時│││26日│││30分許,詐騙集團成員先電│金融機構:玉山商業│及偵訊中之供述、於││││││聯吳俊生,自稱為吳俊生之│銀行永安分行;帳號│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朋友「 蕭新樺 」,佯稱需錢│:0000000000000。│白(見警卷第1至4││││││孔急云云,並於同日上午11││頁,偵卷第8頁正反││││││時38分許傳送簡訊予吳俊生││面,106年度易字第││││││,指定匯款之右列帳戶,致││531號卷第46頁)。││││││吳俊生陷於錯誤,遂於同日││2.證人吳俊生於警詢時││││││,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10││之證述(見警卷第24││││││0,000元至該指定帳戶。││至25頁)。││││││││3.吳俊生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手機簡訊││││││││翻拍畫面(見警卷第││││││││27至28頁)。││││││││4.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29至32頁││││││││)。││││││││5.被告羅文成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74893號帳戶之顧客││││││││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見警卷第35至││││││││36頁)。│├──┼─────┼───┼─────┼────────────┼─────────┼──────────┤│3│105年12月│廖年樞│50,000元│於105年12月28日下午1時│戶名:羅文成、│1.被告羅文成於警詢時│││28日│││26分許,詐騙集團成員電聯│金融機構:台新國際│及偵訊中之供述、於││││││廖年樞,自稱為其友人「吳│商業銀行江翠分行;│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恩志」,佯稱需錢孔急云云│帳號:000000000000│白(見警卷第1至4││││││,致廖年樞陷於錯誤,遂於│00。│頁,偵卷第8頁正反││││││同日下午2時35分許,以臨││面,106年度易字第││││││櫃匯款方式,匯款50,000元││531號卷第46頁)。││││││至指定之右列帳戶。││2.證人廖年樞於警詢時││││││││之證述(見警卷第13││││││││至16頁)。││││││││3.廖年樞之匯款申請書││││││││代收入收據、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通話紀錄翻拍││││││││畫面(見警卷第17至││││││││19頁)。││││││││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警││││││││卷第20至22頁)。││││││││5.被告羅文成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2094││││││││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警卷第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