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26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郭天送 即 岡宏宝 新電機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 律師複代理人 吳篤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傅中樂法官陳容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