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字第82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吳蓮英
送達代收人 廖秀君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南稽徵所)相對人黃金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選派 張以達 律師(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為相對人黃金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黃金鈦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3條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1、第3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臺北市政府於民國112年9月11日以府產業商字第1125306310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程序。該公司選任 雷琪雯 為清算人,惟其已於112年12月8日死亡,該公司無其他董事,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無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之清算人,經函查法院,亦無選派清算人,致該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新臺幣(下同)298,664元之繳款書無法送達,為欠稅清理必要,爰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選派相對人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欠稅查詢情形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相對人公司112年9月4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本院113年4月22日北院英民科祥字第1130111161號函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35頁),堪為信實,是相對人依首揭公司法規定,應行清算。又因相對人無董事得為清算人,則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為相對人公司選派清算人,依法有據。本院審酌公司清算涉及稅賦、會計、法律等專業事項,宜選派具備前開專業知識之人擔任清算人。而聲請人建議之張以達律師具備法律專業智識,足任辦理公司清算事務,且已表示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有張以達律師出具之同意書、律師證書可參,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其復無非訟事件法第176條不得選派為清算人之情形,選派張以達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不致損害該公司利益,聲請人亦已預納清算人之報酬,故本院認選派張以達律師為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翁鏡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