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337號聲請人 呂忠明 上聲請人呂忠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台端檢附為影本)。
二、釋明系爭票據之發票人為何?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登載發票人為:呂忠明,若登載有誤,請檢附更正過後之報案證明文件正本到院。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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