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7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754號聲請人 郝敏
送達處所HsuTsunCheng000oldSanFranciscoRd.APTD000,SunnyvaleCA00000,U.S.A.
鄭徐存
送達處所HsuTsunCheng000oldSanFranciscoRd.APTD000,SunnyvaleCA00000,U.S.A.
鄭引弟
送達處所HsuTsunCheng000oldSanFranciscoRd.APTD000,SunnyvaleCA00000,U.S.A.
鄭清榮
送達處所HsuTsunCheng000oldSanFranciscoRd.APTD000,SunnyvaleCA00000,U.S.A.
鄭蕙蘭
送達處所HsuTsunCheng000oldSanFranciscoRd.APTD000,SunnyvaleCA00000,U.S.A.
鄭清華
送達處所HsuTsunCheng000oldSanFranciscoRd.APTD000,SunnyvaleCA00000,U.S.A.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狀及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若係於境外作成,並應提出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認證或證明之文件。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張琳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