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監宣字第4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監宣字第479號聲請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為審核 陳姬蓉 是否適任,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過院參辦,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須公平(相對人合計分得之遺產,不得低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
二、遺產分割協議書須由全體繼承人暨特別代理人簽章及註明契約成立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品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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