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莊記訓 代理人 洪銘憲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說明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還款條件,及聲請人所提出之還款方式分別為何?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而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事?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三)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於財產及收入明書之聲請更生前兩年之收入項目說明自102年7月14日起至104年7月13日止之工作收入情形,請詳列工作期間之任職公司或雇主、每月薪資、及公司或雇主之聯絡方式(含公司全稱或雇主姓名、地址、電話)。
(五)承上,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收入?如無,則聲請人自何時起處於失業狀態?何以無法尋找工作?或未從事工作之原因?如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證明,亦請一併提出。又聲請人現無工作及固定收入,則聲請人如何履行更生方案?請說明是否有願意擔任更生方案履行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以確保債務之清償?如是,請提出該名保證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資力證明(公司全稱、雇主姓名、電話地址、相關薪資證明文件等)、該名保證人所書立願意擔任聲請人保證人之保證書過院參辦。
(六)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為「灣商有限公司」之董事。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皆為該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債務人倘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縱未實際出資或經營公司,依上規定,仍屬公司負責人,則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第2項規定,無論其是否受有薪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其營業額應依該公司之營業額定之(司法院民事廳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000000000號參照)。故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灣商有限公司」之董事?最近5年內該公司之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灣商有限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該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提出聲請人於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2年7月起至104年6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十一)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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