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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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68號原告 鄭國書
鄭文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明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阿登 之繼承人等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阿登、 鄭繼和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補正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為「空白」,請陳報該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及約定租金之數額,或提出地上權設定契約。
四、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