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菊園 代理人 謝福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宛橙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五星一品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盧菊園 代理人 謝福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