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何師慶 被上訴人 林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9日本院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關於林靜宜部分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對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狀,雖表明以林靜宜、 林至德 為被上訴人,然其上訴聲明僅表明求為廢棄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對林至德給付之部分,則上訴人對林靜宜提起上訴而未表明上訴聲明,此部分上訴為不合法,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