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1號
第243號第255號第268號聲請人即被告 施志鴻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105年度訴字第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志鴻前於民國105年3月22日因不慎滑倒經送醫急救,醫師診斷為腰椎粉碎性骨折,須立即手術治療,否則隨時有癱瘓之風險,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利就醫等語。
二、查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105年4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惟被告前因另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後,尚待執行殘刑有期徒刑5年1月27日,於本院羈押期間,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函請本院同意先予執行,嗣經本院准許後,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17日發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5年執更助明字第31號執行指揮書(甲)影本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已非本案羈押之人犯,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