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16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政義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808、11810、1235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許政義㈠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㈡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受件人簽章欄上偽造之「 林昆鋒 」署押貳枚,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犯罪事實欄二第1行、犯罪事實欄三第3行「2-氟-去 氯愷 他命(FluoroDeschloroketamine)」均更正為「2-氟-去氯愷他命(2-FluoroDeschloroketamine)」。
(二)犯罪事實欄二第13行「電話持有人 黃冠群 」更正為「電話持有人 黃冠祥 」。
(三)證據另補充:被告許政義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二、被告曾受如起訴書所載有期徒刑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係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並無處以法定最輕本刑仍顯過苛之情形,則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修正前,仍應適用累犯規定,均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欲自行製造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竟自境外輸入2公斤之原料即禁藥2-氟-去氯愷他命,依被告所述可製成200公克之愷他命(院卷第45頁),若流入市面勢將造成毒品氾濫情形更加惡化,被告所為實應嚴懲,又其前有賭博、妨害自由、強制性交、持有毒品等前科,素行亦難謂良好;惟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離婚、育有兩個小孩、在工廠上班之生活狀況,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院卷第5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各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既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禁止輸入之禁藥,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為本案各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承明確(院卷第5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掛號郵件簽收清單受件人簽章欄上偽造之「林昆鋒」署押2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沒收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閔傑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佑儒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1│含禁藥「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之結晶2包(驗餘淨重1964.42公克)│├──┼───────────────────────────────┤│2│郵包外包裝2包│├──┼───────────────────────────────┤│3│記載製毒原料及器具之紙條4張│├──┼───────────────────────────────┤│4│IPhone-6S行動電話1具(IMEI:000000000000000)│├──┼───────────────────────────────┤│5│IPhone-7行動電話1具(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6│IPhone行動電話1具(IMEI:000000000000000)│├──┼───────────────────────────────┤│7│林昆鋒身分證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