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3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基隆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嫌重大,所犯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廿五日起執行羈押,今本院再經訊問仍認為犯嫌重大,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未消滅,爰自九十四年十月廿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王美婷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