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3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本院93年度基簡字第352號案件,聲請撤銷該案判決之緩刑宣告(94年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兵役罪,前經鈞院於民國93年5月18日以93年度基簡字第3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2年在案,該判決並於93年6月14日確定。詎其於緩刑期前即93年3月至4月間更犯罪,經鈞院於94年8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6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已於94年9月26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