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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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瑞興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瑞興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