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131號聲請人 廖逸柔
廖春瓊 廖春英 廖瞬鵬 林吟璞
一、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 廖近 之子 廖鐵國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之孫 廖春枝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其他子輩繼承人 鄭逸樵鄭榮富鄭綢鄭常吉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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