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72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李信男
吳岳陵 被告 洪維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程序期日。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被害人 藍瑞璧 是否因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而應負與有過失責任暨其過失責任比例,具狀陳述意見;又被告如抗辯藍瑞璧應負與有過失責任,則請被告具體指明相關舉證暨證明方法。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