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竑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2805號、2964號、3271號、349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竑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442號、2805號、2964號、3271號、349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其為警及臺中地檢署分別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驗餘淨重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1包0.0491公克扣押物品清單:112年度安保字第607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28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338號鑑驗書2甲基安非他命1包0.1935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1包0.1609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0.2987公克贓證物品清單:112年度保管字第3988號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20900438號鑑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