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23號原告 郭姿妤 被告 柯茂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01號,改分為113年度金簡字第3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
法官彭國能法官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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