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 林村田 之繼相對人即債權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乙○○為保全對於案外人林村田之財產在新臺幣154,500元範圍內請求之強制執行,曾聲請本院以67年度全字第2161號准予就林村田之財產為假扣押,業據本院調閱本院80年度存字第2764號卷宗核閱屬實,又相對人迄今仍未提本案訴訟,亦經本院查詢無訛,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民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