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94號原告 林麗鳳 被告 李金江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捌拾伍萬伍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蔡秉芳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面積105平方公尺×105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02,000元/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15,85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