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82號聲請人 黃渝婷 相對人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財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522H192)調解成立內容所載「有關勞方工資請求部分,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513萬1890元和解,資方將上開金額分別匯入勞方 陳俊隆 等24人個別薪資帳戶(分期日期與分期金額詳如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工資分期返還表)」,就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5萬381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勞資爭議,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於民國105年4月20日所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522H192)調解成立內容,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5萬3811元,相對人迄今尚未履行,爰依上開調解紀錄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兩造之勞資爭議,前經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於105年4月20日調解成立,其調解內容記載「有關勞方工資請求部分,勞資雙方同意以513萬1890元和解,資方將上開金額分別匯入勞方陳俊隆等24人個別薪資帳戶(分期日期與分期金額詳如寰宇工具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工資分期返還表)」等情,已據聲請人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而相對人迄今尚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臺灣銀行之薪資帳戶交易明細附卷可稽,堪信為真。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勞工法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劉念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