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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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4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0日以法矯字第99900745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9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