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撤緩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撤緩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思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103年度訴字第1668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4年度執保字第274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思睿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鄭思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於民國104年6月3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4月27日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8年11月21日確定。核受刑人上揭所為,已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檢察署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次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又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於104年6月3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106年4月27日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46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716號判決駁回上訴,於108年11月2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受刑人確係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上開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且聲請人亦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撤銷緩刑宣告之聲請,是聲請人前揭聲請,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德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