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8號債權人 劉宇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一 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查債務人設籍於新北市樹林戶政事
所,且現住新北市新莊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