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4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榮賓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榮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榮賓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判例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案件經受刑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臺南高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699號判決以其上訴不符合法定上訴程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因此,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罪,臺南高分院係以受刑人上訴未敘明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因而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要非就該案之犯罪事實予以實體審理並諭知罪刑,自非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所稱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綜上所述,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7之罪刑,業經本院於100年5月1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86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該判決已於同年月23日確定;又附表編號8至10之罪亦經本院於
100年5月10日以100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該判決已於同年8月15日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8年2月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段奇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附表:受刑人周榮賓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6日│99年12月21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8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652號、第738號│652號、第738號│652號、第738號│652號、第73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判││號│號│號│號││決├───┼─────────┼─────────┼─────────┼─────────┤││確定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00號│1300號│1300號│1300號│└─────┴─────────┴─────────┴─────────┴─────────┘┌─────┬─────────┬─────────┬─────────┬─────────┐│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8日│99年12月22日│99年12月19日│99年12月13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100年度偵字第│察署99年度偵字第│││652號、第738號│652號、第738號│652號、第738號│62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48││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訴字第186│100年度上訴字第69││判││號│號│號│9號(上訴不合法律││決│││││上程式)││├───┼─────────┼─────────┼─────────┼─────────┤││確定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5月23日│100年8月1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1300號│1300號│1300號│2006號│└─────┴─────────┴─────────┴─────────┴─────────┘┌─────┬─────────┬─────────┬─────────┬─────────┐│編號│9│10│(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9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察署99年度偵字第62│││││97號│9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48│100年度訴字第148││││實││號│號││││審├───┼─────────┼─────────┼─────────┼─────────┤││判決日│100年5月10日│100年5月10日│││├─┼───┼─────────┼─────────┼─────────┼─────────┤││法院│臺灣高等臺南分院│臺灣高等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69│100年度上訴字第69││││判││9號(上訴不合法律│9號(上訴不合法律││││決││上程式)│上程式)││││├───┼─────────┼─────────┼─────────┼─────────┤││確定日│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5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察署100年度執字第│││││2006號│2006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