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度鑑字第13182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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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4年鑑字第13182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4年度鑑字第13182號被付懲戒人 陳威宏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交通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陳威宏申誡。
事實交通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威宏係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司機員。因擔任訊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維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係因審計部交通建設審計處函轉該部新北市審計處辦理「軍、公、教及國營事業人員具有公司(商號)負責人、公司董監事身分情形」查核結果,查獲 陳員 兼具訊維公司董事身分。
(二)陳員與訊維公司負責人為親屬關係。又陳員出具書面陳述,該公司成立時,因依公司法規定需設立3位董事,陳員掛名其一,營運期間並無實際經營及支領報酬。該公司並出具書面證明,陳員於101年5月8日至104年5月7日間,僅擔任該公司掛名董事,無實際從事經營及營利,且於104年5月20日取消董事職務。
(三)經濟部商業司之公司資料查詢, 陳員業 於104年5月
13日解任訊維公司董事身分。
二、綜上,陳員兼任訊維公司董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事證明確,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及第
19條規定,移請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陳員擔任訊維公司董事之事證。
(二)陳員陳述書。
(三)訊維公司證明書。
(四)經濟部商業司之訊維公司基本資料。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陳威宏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104年9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陳威宏係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務段司機員。其於擔任該項職務期間之101年5月8日至104年5月20日間,並擔任訊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訊維公司)董事,至104年5月20日始解任董事職務。
以上事實,有被付懲戒人擔任訊維公司董事之文書、被付懲戒人之陳述書、訊維公司之證明書及經濟部商業司之訊維公司基本資料等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提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所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旨。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威宏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6款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李唐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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